新冠疫情的出现,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较小,因为基本上法官安排开庭的话,都可以进行远程庭审;但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就比较大,近两个月来,律师基本上无法开展正常的会见工作;而且,对于一些个人犯罪可能还方便安排远程庭审,但对于一些同案犯比较多的刑事案件,为了减少人员聚集,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健康,就无法安排正常的庭审,也很难安排远程庭审。
最直接的是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对于实际被羁押的期限已经超过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因为他们已经走了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也给了明确的量刑建议,而实践中,如果正常开庭的话,一般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法院基本上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目前的情况,因为疫情的出现,由于无法正常开庭,很多被告人现在仍是被羁押状态。
所以,如果没有疫情的出现,很多案件早已安排开庭并宣判,很多被告人应该也早已经出来,而不再被羁押,但是这确实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些人,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或者量刑时尽可能“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
对于实际羁押期限没有超过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原则上不能因为疫情的原因,增加他们的刑期,主要基于四点理由:
1、疫情的出现,不是被告人的过错,当然也不是法院或公诉机关的错,因为疫情完全超出了每个人的意料,也超出了我们的掌控范围,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但是,无论如何,只要不是因为被告人的过错,就不应该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负面的影响。
2、对于公诉机关,在没有出现新的从重、加重处罚等情节的前提下,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公诉机关原则上也不能主动变更“量刑建议”,最起码不能加重“量刑建议”。
3、疫情对很多案件,特别是在疫情出现之前发生的案件,都不是一个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这些犯罪与“疫情”无关,不是发生在疫情期间,更不是涉疫情相关的犯罪。那么“疫情”就不是这些案件的事实、情节等。最高检虽然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只是对与疫情相关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所以,依法不能把“疫情”作为一个从重或加重的量刑情节。
4、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所以,若没有新的从重、加重等情节,原则上法院应当按照原先量刑建议予以判处,而不能加重量刑建议。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该条关于量刑的规定,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另一方面,正确认定和评价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并不意味着量刑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所以,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应当要结合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予以综合考量,而不能考量与案件本身无关的其它情节,而给予被告人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当然,每个案件的有效辩护,都有案件自身的特点,需要详细研究、耐心钻研后,才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和辩点。
在“疫情现状”不断得到控制并好转的情形下,也希望法院能够结合自身的情况,及时安排开庭;当然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当限制旁听的人数,这也需要辩护律师和家属的理解与配合,毕竟也是为了所有人的健康着想。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期间,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诉讼及刑事非诉业务,其中有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公安部督办上海特大涉税案件;公安部督办2.15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盗版电影案件;上海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无罪辩护成功;袁某寻衅滋事一案无罪辩护成功;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无罪辩护成功等;参与法治天地,宝山电台等节目录制,就相关“南昌红谷滩事件”“套路贷案件” “p2p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努力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提升,形成刑事辩护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