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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4-02

员工常见舞弊行为涉嫌罪名之一  职务侵占罪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内部的舞弊方式也是层出不穷,可为是愈演愈烈。2015年多家知名企业联合成立了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联盟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搭建平台、数据共享,建立职场的不诚信档案,以提高企业反舞弊能力。而,实践中由于一些员工的不诚信行为,让许多企业陷入了困境之中,不能自拔。有的企业,在面对员工的舞弊行为时,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只能眼睁睁的被“欺负”;相反,在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的单位,面对员工的舞弊行为时,因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往往可以轻松选择民事起诉或者刑事控告等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舞弊行为,从刑法对应的罪名看,最高发的就是职务侵占罪,本文主要结合刑事部处理职务侵占罪的实践经验,和大家介绍一下这个罪名:

  二、构成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只能是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占单位财产的故意;第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的行为;第四、侵占的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

  三、立案标准:

  按照原先公安部立案标准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现在依据2016年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立案标准更改为6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四、管辖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第九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五、其他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员工也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二)、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职务侵占。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四)、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如何量刑: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有两档量刑幅度:

  第一种: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档量刑的情形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达到6万元。

  第二种: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档量刑的情形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达到100万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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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王韧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职业期间,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业务,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抢劫、虚开增值税发票、套路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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