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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3-27

涉税类犯罪之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税类犯罪是刑事实务中个人和企业都经常遇到的高频犯罪,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从处理的案件来看,开票金额动辄几百万、上千万、上亿。最近上海公安就侦办了一起特大虚开专用发票团伙。对于涉税类犯罪的辩护,除了专业过硬的辩护技能外,往往会牵涉一些与税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研究全案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发现有理有据辩护方案。本文主要结合团队实务处理经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一定的分析,以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理解:

司法实务中对该罪名的“虚开”行为是否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存在很大争议,即嫌疑人只要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抵扣税款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1、最高院牛克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一文,对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评析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若认定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立法愿意不符。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3、最高院姚龙兵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文章(2016年11月16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因此,对于本罪应认定为目的犯更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行为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暂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在定性上存在很大争议。

相关案例: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芦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1、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数额的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依据法律规定,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有三档:

第一档,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达到税款数额50万但未超过250万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达到税款数额25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辩护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全力以赴对待每一起案件,因为它关系每一位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王韧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职业期间,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业务,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抢劫、虚开增值税发票、套路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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