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最近团队陆续接待了几起咨询有关传销罪的客户,经过团队内部的沟通,在当前新型传销活动形式多发的情形下,决定整理一些《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量刑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大家进行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所谓的高收入、高回报迷惑,以免误入歧途,从而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名词解释:
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二)、传销活动的一般特征:
第一、以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入门费”;第二、以各种方式引诱、胁迫参加者“拉人头”,并承诺高额回报;第三、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类似于“金字塔型”层级;第四、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第五、承诺给参加人的高额回报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缴纳的的入门费;
(三)、构成本罪的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第二、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第三、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五)、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a.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b.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c.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d.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e.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b.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c.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d.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量刑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依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种量刑标准,分别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情形: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a.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b.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c.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d.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常用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结合实践常用量刑情节):
(1)、自首。《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从犯。《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坦白。《刑法》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王韧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职业期间,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业务,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抢劫、虚开增值税发票、套路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