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丁俊刑事辩护团队 - 涉黑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保护伞”的认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3-17

2018年初,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各地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并依法严惩“保护伞”。 所以,在代理可能涉嫌“保护伞”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主要思路就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真正属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并进而打掉“保护伞”的标签,就非常重要。

本文主要结合刑事部实务处理经验,结合《意见》的规定,就相关“保护伞”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意见》六、依法严惩“保护伞”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24.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25.公安机关在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会同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相关侦查机关许可。

二、基于上述《意见》规定,在准确认定“保护伞”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对于本罪在确定行为人时主观要件时,关键在于对其行为时主观认识因素的确定,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被包庇、纵容的对象属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则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无不可;但若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个层面,就断然不能成立本罪的故意,而只能按照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处理。

显然,对于本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最理想的情形是能够展现违法犯罪组织发展过程的证据及行为人不同阶段心理活动的证据都能够清晰全面,两者达到主客观相一致。但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因其有分散性、言词性、反复性等特点,调查搜集的难度较大。同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巧妙,其证据搜集更为困难,尤其是可展现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的证据更是难以固定和掌握。

(一)、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行为的主要形式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通风报信、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帮助逃匿、指使或阻挠他人作证等行为。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且尽在纵容时,才存在间接故意。同时,对该罪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包庇、纵容行为,对于基层政权中农村“两委”等人员实施的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行为也是此次《意见》着重强调的打击重点。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应同样予以惩治。

(四)、与《监察法》的衔接:

第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仅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两个罪名,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已经删除了“重大贿赂”案件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情形。

第二、监察机关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a、必须是法定留置对象,包括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者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b、已掌握部分证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c、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时间:

一般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刑事案件辩护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必须全力以赴投入到每一个案件的代理中,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办成标杆;并致力于用专业精湛的法律技能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王韧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职业期间,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业务,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抢劫、虚开增值税发票、套路贷等案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