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IQOS?买卖这些东西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大家对前两年热播的美剧《纸牌屋》还有印象的话,想必对“电子烟”等新型卷烟制品,可能也陆续有所耳闻。而且,随着国家对吸烟危害的宣传以及人们对自身健康的不断重视,这些“电子烟”等新型卷烟制品,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因为,有害物质释放量相比传统烟草,要少很多,同理,对身体的危害也相对较少。但,烟草制品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因此销售“电子烟”等类似新型卷烟制品,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最常见的有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罪名。本文结合团队实践及研究,予以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一、新型卷烟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主要有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别的新型卷烟(俗称“烟弹”)。这其中,相对有名的应属IQOS新型卷烟。IQOS电子烟主要包括烟具和“烟弹”,主要通过加热棒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
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随后,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若经检验查出IQOS“烟弹”具有传统烟草相应物质,则其属于烟草制品。
二、可能涉嫌的罪名:
1、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等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相应罪名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b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c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b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名词解释、数额及行为触犯多种罪名时如何处理:
(一)、名词解释:
1、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2、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二)、数额认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a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b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c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d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e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处罚多种罪名时处理: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因为工作轻松,来钱也快,就抱有侥幸心理,进而铤而走险,最终可能让自己深陷牢狱之灾,悔恨莫及!
王韧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电话(微信)13651835309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宝山律工委刑事业务研究组 副组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 委员
王韧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职业期间,先后办理百余其起各类刑事辩护及刑事非诉业务,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抢劫、虚开增值税发票、套路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