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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诈骗罪一案,二审获改判
作者:丁俊涛 来源:丁俊涛刑事辩护团队 时间:2019-04-19

哈尔滨某公司为诈骗他人财产,在云南某交易中心挂牌、发售、承销现货商品,积极发展代理商,代理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通过QQ和微信添加为好友,以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诱骗客户进入各种已经建立好的股票交流群,群内有专人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分析和推荐股票,其他业务员在负责人的安排下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对分析师进行吹捧,并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后,再将客户拉入开设的直播房间,由虚拟讲师身份的人推出上述挂牌交易的现货商品,虚假宣传商品的上涨盈利空间,业务员在群内发送虚假开户、入金交易信息及实盘交易截图。诱骗客户在高位接盘,买入推荐的现货商品,之后通过操纵商品的电子交易价格,引诱客户持仓、加仓。再操纵商品电子交易价格暴跌,致使客户投入资金严重亏损,达到非法占有客户投资资金的目的。

本案一审判决后,24名被告人全部上诉。

2018年11月份,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丁俊涛律师接受徐某某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本案的罪名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二,徐某某入职时间较长,职务级别较高,作为部门负责人在直播房间内一直是冒充资深股票分析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非常重要,带领其部门业务员,共计诱骗客户投资款近250万元。

经过研究,从务实的角度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丁俊涛律师决定将案件的辩护分为两大版块,第一版块:二审代理中对一审认定的罪名认可,但是要出异议。异议部分为:交易模式之辩、行为之辩、事实之辩、数额之辩,四个角度出发,理论结合事实,有理有据的提出对罪名的异议;第二板块:就徐某某与同案犯黄某某之间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发表意见。本案中徐某某和同案犯黄某某级别,犯罪行为一致,很难区别作用大小,且黄某某的立案个数多于徐某某,量刑上明显具有优势。但是丁律师紧扣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高院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此作为指导和量刑前提,从归案时间早晚,坦白的及时性,入职时间和影响力,立功数量在量刑上的差异、犯罪数额等方面发表相对黄某某应当对徐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并提出量刑建议。

二审本案没有开庭审理,但丁俊涛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形成了一份长达15页,近万字的辩护词,辩护观点征服了二审法官,关于从宽处罚律师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被二审法官采纳,最终为徐某某争取到减刑,24名上诉人中,只有徐某某一个人获得了改判,且刑期低于同案犯黄某某(一审判决中徐某某的刑期高于同案犯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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